2017年,苟延冬在任阳信县教体局筹建办主任、阳信县第一中学新校区筹建办主任期间,接受阳信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、副院长王某某(另案处理)请托,故意规避招标程序,帮助王某某的朋友韩某某承揽阳信县第一中学新校区相关工程项目。2024年6月,苟延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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